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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复神鹰: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 : 2023-03-21 21:21:1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295       证券简称:中复神鹰         公告编号:2023-023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中复神鹰碳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7 号),

同意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9.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3,3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93,204.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全部

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第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

     二、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2023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新项目建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科创板 IPO 超募资金

下简称“神鹰连云港”)用于年产 3 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建设。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新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11)。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实现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目的,并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神鹰连云港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神鹰连云港         中国银行连云港高新区支行    458578919372     2,487.09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神鹰连云港(以下简称“甲方二”)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用于甲方“年产 3 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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